招投标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通过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流程如下:
投诉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围标串标嫌疑的,均可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初步调查:招投标监管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立案审查:初步调查认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立案审查,进一步调查取证。
认定决定: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围标串标的决定。
告知与公告: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认定决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认定结果处理
第六条 对于被认定为围标串标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作出以下处理:
宣布中标无效。
对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对招标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为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和策略:
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引入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化和痕迹化管理。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对频繁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监管和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本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招投标监管机构所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