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因为相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评审得分明细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均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一方面,严格意义上来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评审得分明细也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虽然未将评审得分明细作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人主动告知的内容,但是这并不代表未中标人丧失了知悉本人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该行为就是在践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二是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相关内容的义务(即未中标人具有被动知情权,且该法定被动知情权不包含评审得分明细),但该条款并未剥夺未中标人单方主动申请知悉本人相关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来源:中国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