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工程能否不招标,直接与子公司签合同?住建部答复了

来源:建设库建设库103973 阅读2023/12/21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标。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工程,国有企业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可否直接与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来看看住建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

以下为答复全文——

陕西网友提问: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住建部回复: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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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近期关于招投标问题回复:

山东省济南市网友提问:

1.社会投资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

住建部回复:

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因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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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友提问: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我有如下两点问题:

1、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2、如果上述情况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但加了一句“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单价,约定总价以结算数量计算,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

住建部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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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子公司能否投标?官方答复汇总

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子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来看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答复。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答复单位:发改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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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答复: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答复单位: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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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一采购人采购一项目,底下有一家公司为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请教:该子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有无相应法律依据是可以还是不可以?

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子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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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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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2023]567号。之前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针对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所有制歧视、地方项目保护等突出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将启动招标投标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为帮助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及时了解招标采购最新政策法规,解决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特定于在成都市、厦门市举办“招标采购政策要点解读与招标采购全流程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

招标采购政策要点解读与招标采购全流程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

培训时间及费用

2023年12月21日-24日(21日为报到日)培训地点:成都市

2024年01月16日-19日(16日为报到日)培训地点:厦门市
培训费:32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
报名联系人:宋老师 18210554699
QQ或微信号:653278912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招标采购政策要点解读

第二部分 招标采购全过程关键程序、疑难问题解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 招标采购审计、监督管理热点、难点解析与专项治理重点

第四部分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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