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取消电子招投标备案,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

来源:网络建设库68734 阅读2019/10/31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决定对《若干意见》部分内容进行明确和调整,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不再备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我省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不再备案,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 

二、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 

《若干意见》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在实际执行中,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招标人不再统一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现金方式的,存在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做好投标人信息保密工作,同时招标人需按要求退还利息。 

三、调整投标保证金相关证明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7月22日起,取消河北省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据此,《若干意见》中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有关内容,相应调整为:投标人提交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单据的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明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使用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若干意见》中综合评标法的评分方法,“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以择优选择参与评审投标人,其中“工程投资额”的“工程”指施工总承包工程,其“投资额”应以招标工程(标段)的最高限价为准。 

《若干意见》对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中,“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指“通过初步评审且不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企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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