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是否还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

来源:建设库78991 阅读2021/06/04

  问   题

有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其投标是否还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否否决该投标?

 

  解   答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因此,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项要求:一是国家规定,二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或不予以遵守。


对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投标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根据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法律规定均未明确将纳入黑名单确定为否决投标的事项,如果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未将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确定为否决投标事项项,则如果否决该投标缺乏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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