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4起浙江省串通投标案,10人被判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公布浙江省4起串通投标案,共7人被判刑,涉案金额上亿!一起来看。
案件一:涉案金额上亿!判刑1年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陈康辉指使陆海英(另案处理)利用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47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陈康辉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84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4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03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康辉,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8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毛祎玮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陈康辉指使陆海英(另案处理)利用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海曙区古林镇乡村振兴示范带创建工程”等47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陈康辉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8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康辉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辉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康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康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康辉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康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陈康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辉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康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康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康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康辉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4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发伟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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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串通投标,2人被判刑!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事先商量后,以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23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69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15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范卫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03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卫飞,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本科文化,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竺子龙,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5月12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剑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事先商量后,以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海曙区古林镇乡村振兴示范带创建工程”、“章水镇李家坑村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提升改造工程”等23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69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1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均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卫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竺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卫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范卫飞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卫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范卫飞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发伟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丹珺
案件三:布点报价式串标围标,3人被判!
案情概述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甲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联系案外人1x、案外人2x(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甲经营的嘉兴1xx公司围标。
此后,甲乙丙三人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多次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公司围标。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