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7省串通投标,12人被抓获!涉案金额1.2亿!

来源:建设库建设库55932 阅读2024/08/23

近期,2起串通投标案曝光:


武汉警方破获一起串通投标案!跨7省市,涉案金额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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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经侦宣传日来临之际,武汉硚口警方向记者通报了一起已被移送起诉的串投标案件,这是该局近年成功打掉的在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犯罪团伙,1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净化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据悉,此案涉及江苏、山东、安徽、四川等7个省、市,涉案金额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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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硚口警方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一条工作线索,线索指向武汉市属某公司。称有3个工程项目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存在被串通投标的嫌疑。初步调查,2018年起,这家公司的确曾对一个改造项目、一个新建项目以及一个智能化电子工程项目等3个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最后,江苏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中标,金额总共2900余万元。

硚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首先对参与竞标的公司展开了外围调查。民警通过对其资金往来、标书制作和内容调查,果然发现了猫腻。

首先,招标期间,参与竞标的公司的保证金,竟然是由两个中标公司通过多个账户转账提供的。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公司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后,全部原路退回到了提供保证金的账户上。

其次,参与竞标的公司标书存在雷同情况。

此外,民警调查发现,本是竞争关系,但这些参与竞标的公司代理人与中标的公司代理人居然是亲属关系,甚至搭乘同一班高铁到武汉,投标前后还聚餐、宴请。

在案情分析会上,民警将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一一列出。硚口警方综合研判后,决定组建由经侦大队、刑侦大队、法制大队、宝丰派出所等所队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有针对性地展开全面调查。

由此,又有几个关键人物相继浮出水面,他们分别是湖北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艾某、武汉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窦某,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介绍,2018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后,联系上自己的一个“熟人”艾某,艾某又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将上述两个中标公司介绍给陈某某。为了保证项目不会流标,同时又能中标,艾某便出主意,让两家公司自行寻找其他公司,串通投标。作为回报,中标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艾某打理。

案情查清后,2022年7月,硚口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窦某某,并依法刑事拘留。在接下来的调查办理中,警方扩线侦查,发现江苏某公司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存在串通投标嫌疑。截至2023年,警方已依法刑事拘留12人。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定远公开审理一起串通投标罪案,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

7月29日上午,定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善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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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善等人在得知项目挂网招标后,通过分别多次伙同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在开标前,由刘某善等人统一指定商务标报价,并将商务标报价给到各自联系的参与围标公司,让其依照指定的商务标报价制作标书进行投标,在项目中标后,刘某善等人再以不同价格卖给他人进行施工的方式非法获利,案涉县内10余个工程项目,项目中标总额达1.4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善等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对工程项目进行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被告单位安徽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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