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反映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交通局在交通局近十亿项目工程招标中让与自己全资下属单位中标,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
记者查阅公示资料显示,项目编号“XXGC2018-183”,项目名称“萧县交通局-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单位萧县交通局,中标人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中标金额965938580元,大写玖亿陆千伍佰玖拾叁万捌千伍佰捌拾元整。
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1993年4月9日;萧县交通局为100%持股,企业法人朱敏。
8月20日,记者到萧县交通局了解情况,萧县交通局办公室陈(音)主任回答记者:“萧县路桥公司是交通局下属单位,企业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刚才联系了我们范书记,他在陪同上级领导检查扶贫工作”。随后,把记者的联系方式采访内容纪录了下来,说领导忙完会通知记者。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早在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并在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然而萧县交通局在其管理的交通项目施工中大开绿灯,指定下属相关单位中标,本来没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却最终中标,萧县交通局是不知法还是在知法犯法?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就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经商进行了明确禁止。此后又不断出台文件,反复强调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严格政策的高压之下,萧县交通运输局,公然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经商办企业并在招投标中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这样赤裸裸地无视党纪国法行为,背后是否存在什么背景或者内幕?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道理很简单:裁判员不能身兼运动员。一边手握权力制定规则,一边渴望发财参与逐利,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官办企业”和“红顶商人”必定会运用手中权力,尽情谋取私利,大搞利益输送,打击对手,与民争利。
既当领导又当老板,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满足的是当官发财的一己私欲,营造的是与民争利的政府形象,污染的是市场竞争的源头环境,伤害的是法治社会的法律信仰。
如反映人所说,投资近10亿的工程项目,其中有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巨额利益面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在萧县交通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已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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