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某省财政部门印发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投标、采购代理组织不可缴纳投标保证金,目地是减少交易成本,缓解企业压力。但笔者认为,企业降负有多种多样渠道,投标保证金不宜成为应有之义。
投标保证金能够起着约束投标人个人行为的意义
规定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很有必要,能够约束投标人的个人行为,使其信守诺言,必要时能够采取不予退还、没收等惩罚措施,对标准化投标人个人行为、净化投标区域环境、提高采购效率能够起着良好意义。投标保证金本身不易对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极大的改善(一般只要及时退还),并且生产成本应当综合考虑整个项目的生产成本,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可能会增大围标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几率,隐性增加了采购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由招标人决定
缴纳投标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合法权利,实践操作中,绝大部分采购人为保障其本身利益,因此都会选择缴纳投标保证金。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切实增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予以招标人更多权利,以充分体现招标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部门文件形式禁止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剥夺了招标人的合法权利,既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有越位嫌疑。
应该多渠道为企业降负投标保证金不宜成为应有之义
为企业降负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采购大有作为。如实施全流程电子化,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不见面开标让企业少跑路,撤销标书收费和采取电子标书以减少企业投标生产成本;大力推行政采贷、投标保证金保险等金融业务,释放企业流动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对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货物充足、价格波动较小、服务项目标准无准入限制的通用产品,能够减少保证金缴纳比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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