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负责人向招标人负责人行贿15万元,两人串通招投标信息,最终成功中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仉某原为某高等学校条件保障部劳动合同制行政职员,负责消防安全和房产管理,其职责包括学生公寓家电的采购业务。2022年、2023年,在该校三个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仉某在先后收取被告人方某某共15万元后,在本单位正式发标前将所负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了方某某,并将方某某提供的产品参数等重要招标信息列入招标文件。方某某所在公司因此成功排挤竞争对手,顺利中标上述三个项目,合计金额近154万元,方某某从中获利合计18.7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关于两被告人之间的15万元往来款项是否属于贿赂款成为争议焦点。虽然两被告人均称其为借款,但二人并未签订任何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也无任何证据可证明仉某曾发生过还款行为。被告人仉某也承认其虚构了家人生病的事实向方某某借钱用于偿还旧债,且其明知与被告人方某某有业务关系需要避嫌,但仍向方某某“借款”并通过第三人账户走账以掩人耳目。
经过审理,龙岗法院综合分析两被告人之间存在招投标的利害关系及其款项往来的实际情形,认定该15万元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性质属于贿赂款。方某某通过贿赂仉某,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顺利中标,两人的行为均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龙岗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仉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没收仉某违法所得15万元,追缴方某某违法所得18.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仉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