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主要类型
一是评标专家、评标小组成员、业主单位人员等受到投标单位的围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
二是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包括本人参与工程、向中标单位购买工程标的、以参股的形式入股中标项目等情形;
三是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影响力帮助其亲属、朋友承接工程项目。
典型案例(一)
甲,A高校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2019年2月,A高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从社会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保障学校医务室日常工作。B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得知消息后,送给甲20万元请托甲帮助中标。之后,甲授意后勤处和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按照B公司资质“量身”设定竞标“门槛”,同时,为防止“流标”,甲、乙商定由乙联系其他企业参与“陪标”。之后,B公司以70万元价格中标了A高校医疗服务项目。
案例分析
甲作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利用职权帮助B公司中标学校医疗服务项目并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在提供帮助过程中,为B公司设置竞标“门槛”、商定“陪标”企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此甲也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因甲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应当对甲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二)
丙,C高校基建处处长,负责基建、采购工作。2020年3月,C高校因生源扩增,计划新建第二、第三学生食堂。D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得知消息后,计划参与竞标第二食堂的建设项目,为能在招标过程中谋求丙关照,丁送给丙50万元。之后,丙、丁在明知D公司建设费用报价高于其他投标企业的情况下,与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商定修改竞标条款,围绕D公司设置无实质意义“加分项”,最终使得D公司以1500万元价格中标第二食堂建设项目。
另外,丙以其妻子名义设立E工程公司,参与竞标第三食堂项目。其间,丙利用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围绕E公司“量身定制”竞标条款,最终使得E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中标第三食堂工程项目。之后,丙又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他工程公司施工建设。案发后,经专业机构评估,第二、第三食堂工程项目市场工程造价均为1000万元。
案例分析
丙的犯罪事实有两个,第一个事实发生在D公司中标第二食堂过程中,一方面,丙滥用职权,与投标人串通后修改竞标条款,使D公司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工程造价的价格中标该项目,C高校为此多支付500万元费用,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因此,丙的该行为同时触犯串通投标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因两个罪名属于竞合关系,故应当择一重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另一方面,丙为D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50万元,构成受贿罪。综上,丙的第一个犯罪事实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个事实发生在E公司中标第三食堂过程中,丙利用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围绕E公司“量身定制”竞标条款,最终使得E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中标,且在中标后又实施“卖标”行为,丙经此操作,“空手”套取学校资金500万元,侵害了公共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相关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