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行业专业性强,且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资格准入制度。
尽管监理工程师应“凭证执业”,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有证之人通过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挂证”行为,不实际履行职责,但获取“挂证费”。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还专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针对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既然“挂证”行为违法违规,关于“挂证费”必然会引发法律纠纷,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各位一些警醒与启示。
01
监理工程师凭证执业,不得实施挂证行为。
第一、国家对监理工程师采取资格准入制度,即:凭证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职,是凭证执业的应有之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监理工程师仅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实施出租、出借证书之行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若监理工程师实施挂证行为,挂证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一步导致要求支付挂证费不被法院支持。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列举了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何为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其具体情形(影响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还特别指出: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据查询案例,法院会以挂证协议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挂证协议无效,从而不支持支付挂证费。
【案例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际履行监理职责,挂证属租借注册证书的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终止协议书》中关于“挂证费64000元”的相关约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光Z公司请求支付挂证费6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385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原告具有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及造价工程师证书,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将上述证书放于被告处,由被告注册,但却不在被告处工作,也不为被告承揽施工的工程负责,双方除了将原告的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之外,无任何关系,原告将证书挂靠在被告处是为了以此获得报酬,而并非由原告本人实际履行其义务,该种行为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挂证费,法院不予支持。
03
之前已经收取的挂证费,很可能被判决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被告具有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上述证书放于原告处,由原告注册,但却不在原告处工作,……,该种行为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挂证款430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04
监理工程师实施挂证行为,可能触发多种法律风险(民事、行政、刑事)。
民事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不支持挂证费、返还已收取的挂证费,若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方面: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刑事方面:可能会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提醒:监理工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审慎从业,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