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退还规定根据不同的保证金类型有所区别。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保证金退还规定:
1. 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规定:
*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时,保证金应当退还。
*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保证金应当退还。
*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时,保证金应当退还;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则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后退还。
* 在退还保证金时,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将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 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无需提交退款材料,中标候选人公示或预公示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按原缴款渠道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自收到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渠道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 如果投标人变更公司名称、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需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及开具收款收据,经交易中心财务处审核后,按人工退款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证金退还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行业或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