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建规〔2023〕3号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修订完善了《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招标从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上述七类执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对注册建筑师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适用《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三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系统中诚信录入相关执业人员信息,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七类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信息、社保缴纳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采集遵循“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只采集与个人执业活动及信用评价管理有关的必要信息。对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系统应作脱密处理。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执业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
第八条 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倒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诚信录入其基本信息并通过公示后即可获得,信用得分等于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后所得分值。
第九条 执业人员的同一行为符合多个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扣,不重复扣分。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6。
第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附件1—6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库,计入执业人员和所在企业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七类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所在企业诚信申报。执业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师种的,其个人信用信息按师种分别记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在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企业应诚信录入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执业项目的所有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不录、漏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逃避信用管理的,按2分/人/次扣减所在企业信用分值。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12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由按照“谁监管、谁采集”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采集单位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扣分事项、所扣分值及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信息审核权限分配与所在企业信息审核权限归属保持一致。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在系统内注册的七类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执业人员、所在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等特殊情况的,论证时间等不计入复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不良行为信息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行政处罚信息和经执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后即生效,不受理异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二十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将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为优、一般和差三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优:信用得分≧90分时,信用等级为优,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绿色;
一般:信用得分<90分、≧75分时,信用等级为一般,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黄色。
差:信用得分<75分时,信用等级为差,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红色。
第二十二条 执业人员按类别分为以下七类分别计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一)注册建造师;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三)注册建筑师;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
(六)招标从业人员;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对其及所在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优的执业人员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在表彰奖励、选优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其执业项目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
2.对其执业项目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3.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招标从业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执业项目,按0.2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加分,该项加分的上限为3分,评价期限为3个月;
4.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筑工程专职安全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执业项目且到岗履职的,按照0.5分/人对该执业人员的执业项目予以加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执业的,只对其中一个项目予以加分),评价期3个月;
5.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绿色执业人员名单。
(二)对信用等级一般的执业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其执业项目实施正常监管,个人信用评价与所在企业信用评价不予关联。
(三)对信用等级差的执业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取消各类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资格;
2.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红色执业人员名单;
3.由红色执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咨询师等的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且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检查频次;
4.按1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扣分,该项扣分不设上限,评价期限为3个月;
5.信用等级为差的执业人员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
6.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专家库名单的,将其移除;
7.信用等级为差的招标从业人员不计算在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必须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之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自行诚信申报,申报时限为每季度执业人员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季度执业人员信用等级公布之日止。因企业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准确未加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六类执业人员申报加分所需资料分别如下:
注册建造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设计文件原件关键页扫描件、图审报告原件关键页扫描件);
注册建筑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眉山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人员变更单),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或监理日志);
专职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
招标从业人员:代理合同原件关键页扫描件。
执业人员所在企业上传加分材料后,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查询和使用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评价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信息,督促执业人员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所在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该行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一年内对同一执业人员适用信用预警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价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不良行为,执业人员在该不良行为信息生效后1个月内整改到位的,可通过所在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信息采集和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的,可在公示期1个月后提前终止该项扣分。
第二十八条 系统自动对信用等级差的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执业人员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信息申报的,扣减其信用分值1分,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3个月。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记载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至少保存至评价期限完成后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
附件:
1.眉山市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眉山市建设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4.眉山市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5.眉山市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6.眉山市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