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异议和投诉办法》出台后,为投标人保障权益消除了后顾之忧。当招投标时察觉自己正当权益被侵犯时,要充分的用好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这三招,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一、依法依规异议是保障权益的基础
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这三招的起始招法是异议,没有经过异议阶段,是不能直接进入到后续的阶段。而且,异议期间有关问题、回复、证明材料等都形成后期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因而投标人应慎重进行异议阶段,确保依据充分的、程序合规。
(一)并不一定供应商都可以进行异议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异议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供应商无权进行异议。在资格预审、招投标报名期间,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可以进行异议。在报名结束之后,已报名供应商能够 对采购文件进行异议。在开评标结束之后,实际投标人能够 进行异议。
(二)并不一定时间都可以异议
供应商以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是成交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 在了解或是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而,自身了解或是应该了解权益受损的7个工作日为有效的异议时间,超过此时间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 不受理。
(三)异议必须以规定格式的书面形式提出
供应商异议时,必须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异议项目信息、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与异议事项有关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等必备内容。质疑函最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也就是说,你要说清楚:你要谁,你要异议谁,为什么异议,事实与法律依据,想达到什么目标,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要求算是有效的质疑函。
(四)供应商应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回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质疑函的回复应包括异议供应商信息、收到日期、异议项目信息、异议事项、异议回应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并同时要告知异议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符合上述要求算是有效的质疑函回复。
掌握上述四点要求,供应商就能够 进行有效的、合法合规的异议。
二、合理投诉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一)供应商投诉的前提是早已依规进行过质疑,并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一旦想要绕过质疑直接进行举报,财政部门是不可能受理的。
(二)投诉书应符合相关规定
供应商递交的投诉书应涉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前期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举报注意事项和与举报注意事项相关的举报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等必备内容。
也就说,你要说清楚:想要举报谁,为什么要举报,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你的要求是什么,还理应递交你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投诉书最终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满足所述要求才算是有效的投诉书。
(三)举报注意事项的规定
举报注意事项不得超出前期已质疑注意事项的范围,一旦是对前期质疑答复的内容提出举报是允许的。这又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质疑是提出举报的基础,没有质疑就不能举报,另外,举报的内容要以前期质疑内容确保一致性。
(四)同一举报注意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也就是说,供应商不能就同一注意事项反复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以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供应商为同一注意事项,反复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一方面供应商的举报请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因而,这一规定的出台能够解决这个死循环的问题。
(五)供应商应监督财政部门依规依规处理举报
财政部门接收投诉书后,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理应在接收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通常情况下,财政部门理应自接收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注意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这些要求,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行为进行了限定,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诉人的权利。投诉人也知道了这项工作该如何进行下去,自己理应如何去监督保障自己的权益。
(六)供应商应实事求是进行举报
举报注意事项中应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若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举报注意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举报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纳入各种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旦投诉人虚假、恶意举报,由财政部门纳入各种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明令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供应商进行投诉时一定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切莫一时赌气、猜测、报复而去投诉,可能最后会对自己的诚信造成影响。如果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处罚对供应商是致命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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