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22日,山东省住建厅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下资质在新申请和增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 省级审批 | 市级审批 | 
|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3.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5.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7.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9.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10.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1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1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2.在发证后2个月内,核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3.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被撤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在省内注册,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审批条件
(一)依法取得山东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三)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决定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报。
(二)提交材料:
1.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承诺书。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增项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5)申报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承诺书。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颁发资质证书。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取得申请的资质后,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二)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自资质撤销之日起,被撤销资质企业(包括其法人代表担任其他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其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三)在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请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企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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