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7年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迎来大修。12月2日,新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全国统一。
2、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
3、关于招投标: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关于施工合同: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5、关于工程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由延期结算。
6、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










文件原文:
(一)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
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的组成内容;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职责;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按市场价格编制,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二)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三)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四)其他调整内容。
一是增加关于工期的条款。
二是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