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建局工作期间将一建证书挂至9家企业!住建部:撤销14人一建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

来源:建设库建设库130941 阅读2023/11/20
来源:住建部官网、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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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住建部连发14则建督撤字,通报14人一建挂证情况。其中1人在住建局内工作期间,将一建证书挂至多达9个企业!

对14人的处罚决定: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住建局工作期间挂证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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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130号

王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邹平县房产管理局(2019年机构改革整合入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蜀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昇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索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嘉建设(济南)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8号),你于2023年9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安徽省、广东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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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二建全国联网!

人、证、社保合一时代已经到来!

二建全国联网!

目前,大多数省市都已实现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而注册个人账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方可进行二建注册等业务,这样意味着在省内二级建造师注册数据全面互通,在省内是否重复注册,一目了然查“挂证”更加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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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住建部已同意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上海、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江苏、北京、陕西、云南、贵州等多地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 省域信息互通共享;

  • 省数据与住建部相关数据系统打通

  • 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份实名信息认证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后,意味着可全国联网查询,打破壁垒,有效杜绝假证伪证挂证

31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

北京市8月31日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的工作部署,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8时停机切换至全国养老保险统筹信息系统,期间全市部分社保业务暂停服务。

这也意味着全国31个省市全部切换至全国系统!

截至2023年8月31月,已有31个省全部发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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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人社部就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2022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意见明确:

  •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 其中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个人常用证照。

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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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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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纸质证书作废,全面电子化

一建注册证书全部实行电子化、纸质证书作废。这就意味着,全部一建注册信息入库、全国联网同时社保、职称全国联网平台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以后查挂证就再没有漏网之鱼了。

以前主管部门查“挂证”,可能还需要跑现场,翻阅纸质资料,沟通其它部门互通信息。当全国数据互通互认之后,监管人员只需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相关公司有哪些人员构成,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交了社保,不同人员都是什么学历,什么职称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对于主管部门而言,监管成本便会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对于“挂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风险则大幅度提升。

职称全国联网!

2023年多地发文要求进行职称核对,纳入人社部系统的职称范围将越来越大。

  • 2023年7月14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我厅已将经我厅牵头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5-2021年度职称信息上传人社部门职称信息系统。

  • 2023年7月18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方便职称评审信息数据实现全国在线核验(官方链接: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3/7/117335.shtml?t=2031

2021年6月,“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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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收录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超过1200万条职称信息,通过职称查询平台可以核验职称证书,用户可通过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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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查询范围及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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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查“挂证”方式





贵州:自动获取证书、社保信息进行比对,注册人进行人脸识别!

2023年7月1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贵州省住建厅同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审批系统自动获取证书、社保信息进行比对,注册人进行人脸识别

  • 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

  • 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 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资格证书、参保缴纳单位等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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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涉嫌“挂证”注册人员名单的通报》。共有19365名二级建造师涉嫌“挂证”

根据通报得知,是通过对注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单位进行比对查出“挂证”。





广州:交易系统查挂证


广州:系统自动比对投标人人员任职、社保缴纳等情况,存在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启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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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项目负责人“挂证”行为:
  • 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比对投标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视为“挂证”线索,招投标监管部门随即启动调查

  • 评标完成后,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涉嫌“挂证”的,交易系统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

  • 2022年3月该功能开发使用后比对出27条线索,相关监管部门均已进行调查处理

广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比对工作的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明确:

  • 交易系统将自动比对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查处打击招投标活动“挂证”行为

  •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时,应确保社保信息与投标人的一致交易系统比对后发现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将向相关投标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

  • 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交易系统将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暂停向交易系统推送广州市住建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社保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并启动调查





福建:项目经理、总监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挂证”的,平台将予以预警!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平台分析比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对下列异常情形予以预警。住建部门应组织核实预警情况,及时消除误判预警。对于项目经理预警情况属实的,该项目的当季度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指标视为不符合评价要求,计0分

1.项目经理(总监)未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项目经理(总监)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的注册证书已失效。

平台如何分析预警?

2022年8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省平台”对接“四库一平台”,比对项目经理、总监资格予以预警

1、2022年10月1日起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方式,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证信息。

2、“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

  • 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3、2022年10月1日起“省级实名制平台”将正式启用考勤抽查功能。对项目部分考勤人员(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原则上每月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

4、被抽查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台的抽查提醒两个小时内回应抽查事项

随着社保、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等全国联网留给“挂证”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挂证”或将走向末日!





其他通报原文:


2
建督撤字〔2023〕143号
李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蓝深大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万鑫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97号),你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建督撤字〔2023〕142号

李某春:

经调查核实,你在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方圆国信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慧云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奥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腾荣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通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林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0号),你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建督撤字〔2023〕141号

谢某君: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客运段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天恒炜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铭城嘉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国鸿京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99号),你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建督撤字〔2023〕140号

邵某锋:

经调查核实,你在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钢山分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中辰华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中嘉滕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工嘉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中基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起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9号),你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
建督撤字〔2023〕139号

宋某伟:

经调查核实,你在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中晟建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宏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网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海域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新科(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03号),你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建督撤字〔2023〕138号

李某庆:

经调查核实,你在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中晟建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宏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网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海域通科技有限公司、中联新科(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08号),你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建督撤字〔2023〕137号

邓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海天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锋(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盛瑞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达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渤海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2号),你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9
建督撤字〔2023〕136号

沈某斌:

经调查核实,你在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纳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中筑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众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04号),你于2023年9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
建督撤字〔2023〕135号

刘某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盛俊嘉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鸿国信(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龙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人文科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中煜楠航(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创享博艺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07号),你于2023年9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1
建督撤字〔2023〕134号

宓某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徽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浩然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菁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明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爱森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8号),你于2023年9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2
建督撤字〔2023〕133号

高某奇: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工务段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宜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瑞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基瑞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晟美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旭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6号),你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3
建督撤字〔2023〕132号

安某秀:

经调查核实,你在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峪民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同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宇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所智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煜楠航(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中耀顺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3号),你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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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131号

刘某良:

经调查核实,你在周大福创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万泽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0号),你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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