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政策发布后近期多省纷纷发文,将注册人员纳入监管,系统自动对比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等许可事项。并将对空壳公司统一进行核查清理,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这也意味着空壳公司将面临被撤销资质的风险。随着住建部的政策要求,目前资质审批已经恢复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下一步全国或将全面启动资质监管系统,系统将自动对比注册人员,人员不达标将标注异常,由此可见资质已经进入了3.0监管时代,去年资质延续全国出现了证书短缺情况,让人员证件价格暴涨,如果资质监管系统全国推行2024将再次掀起证书需求高潮,注册人员市场需求或将猛增。友情提示企业要随时关注住建部政策和地方省厅政策,另外就是每年鼓励、奖励内部员工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考试,只有人员是自己的才不会担心动态核查,也不会出大价钱去找挂证,应对各种核查。
部分省市行动案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
分享: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
京建发〔2024〕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