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公司中标了一个专业规划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并通过评审后1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出把付款条件修改为“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后1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如果我方因不同意修改该条款而拒签中标合同,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退回?
【答】招标人不宜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修改付款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本项目中当地发改部门是否下达投资计划、何时下达投资计划并不确定,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修改付款条件,无疑增加了中标人的履约风险,中标人可以依法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如中标人因不同意修改付款条件而拒签中标合同,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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