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2.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3.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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