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了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在招投标、资质审核、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2、加快办理进度。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4、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5、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6、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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