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半路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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