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响水“3.21”事故、扬州“3.21”脚手架坍塌事故、成都机场“3.21”钢筋倾倒事故、深圳“4.12”暴雨事故、济南“4.15”火灾事故……
近期安全形势异常严峻,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大检查也接连而至。去年,国家应急管理部曾发文,“点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为保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1、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此前,对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罚为主,《办法》实施后,将对责任人采取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活,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影响非常大。
2、应急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报告。
3、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4、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自4月16日起施行。今后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文件全文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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