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标评标活动现场,常常产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绝接受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废标的情况,这让花费了大批时间做标书的供应商很是烦恼。那么有何原因导致了投标文件无效呢?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出具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核实这方面,通常情况下规定在投标文件内或是提交投标文件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出具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规定出具社保缴纳证明)予以核实,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二、供应商因故迟到
实践中,常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仓促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做好,按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三、供应商更换公司名字提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建筑施工企业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公司名字不一致,且没有提早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很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某些供应商想当然地指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能够随便以一个单位或是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而事实上,开标当场提交投标文件的公司名字必须与报名时相符合,若有变动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工商部门开具公司名字更改证明材料。
四、其它情况
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文件密封具体情况做好查验,发现具体情况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在当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交纳具体情况不符合规定,如未抵达指定账户、当场提交的保证金票据公司名字与供应商名称不符合等。
在评标阶段,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下列几类:
(一)递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包涵招标文件明文规定的采购具体内容,或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性法人资格,而供应商出示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二)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出示质量检验报告的,供应商未出示、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限期不符合规定、质量检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明文规定的技术参数或是出示质量检验报告与所投企业产品不符合等。
(三)授权书无效
代理商参加投标时出示的制造商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企业产品与授权书不符合等。
(四)文件不齐全 签定不符合规定
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备造成资格审查无法通过。
投标文件签定不符合规定。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署或盖章;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署并盖专用章。
(五)投标文件存有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存有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列举设备的详细配备、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造成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相符等。
(六)不出示样品
规定出示样品的,供应商出示的样品不全或出示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明文规定的企业产品不相符。
(七)采购政策掌握不够
供应商对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掌握不够。如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企业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企业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以免其投标将被拒绝接受;如建设工程类工程项目中,投标人所投工程施工人工工日单价低于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基准、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执行新的费率基准、预备金等暂列金额未计入投标报价内或与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不相符等。
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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