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范围:
2022年3月底以前,本部门已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全面进行动态核查,其中:企业资质已迁出的,由迁入地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负责资质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暂不核查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企业资质:
(1)技术负责人。
(2)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2)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6月)。
(二)核查阶段(2022年7月-8月)。
(三)整改阶段(2022年9月-10月)。
(四)处理阶段(2022年11月)。
资质升级,增项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需对企业原等级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申请增项的,对企业原已取得的该类别其它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经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可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换证要求:
建设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执行动态核查;
▎来源:平潭党工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要求,现决定开展全区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2年3月底以前,本部门已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全面进行动态核查,其中:企业资质已迁出的,由迁入地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负责资质动态核查。
二、核查内容
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41号)和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暂不核查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2)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2)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6月)。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填写《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附件1-4)并附上相关纸质核查材料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71号窗口。企业逾期未提交表格和相关核查材料的,将直接列入限期整改名单。
(二)核查阶段(2022年7月-8月)。我局按照企业报送自查表和相关纸质材料进行核查,其中:特殊环节(现场核查)的核查工作以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企业有在建项目的、有在区统计局申报产值或税务局缴纳税收的(限2020年1月-2022年3月),于2022年7月15日前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此次可暂不纳入核查。
(三)整改阶段(2022年9月-10月)。经核查,对于存在不满足已批资质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许可范围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完成后企业需重新提交自查自纠表并附上整改材料。
(四)处理阶段(2022年11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撤回企业已取得的该类别资质,并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核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
注册建造师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注册专业、注册号)、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二)监理企业资质核查:
(1)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注册证);
(2)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三)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查: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毕业证;
(2)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3)非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职称专业、职称证书编号)、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
(4)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带文件检验码和二维码)。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
(1)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
(2)技术负责人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带文件检验码和二维码);
(3)CMA证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资料,全力配合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本地区企业2022年7月15日前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不再对该项注销资质进行核查,核查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需对企业原等级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申请增项的,对企业原已取得的该类别其它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经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可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四)建设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执行动态核查;核查过程中如省厅更新指导文件的,再按照文件要求调整核查工作。
(五)此次暂不核查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除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其他类别资质。
附件:1.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建筑业)
2.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监理)
3.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勘察设计)
4.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工程质量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