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政采监管应思考哪些问题

来源:中煤招标与采购网建设库133440 阅读2020/05/25

唐琳开辟了应急采购的绿色渠道;暂停和推迟了非紧急采购项目;实行了非接触式电子评标程序。目前,在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采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风险。为了保证防疫防控和促进经济发展两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提出了以下三项监管建议,并根据形势展望了政府采购有序、高效、便利的发展趋势。

规范紧急采购程序

财政部关于采购和便利防疫控制的紧急通知规定为了满足防疫控制工作的需要,建立‘绿色渠道’不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这一规定将紧急采购确定为流行病期间的一种采购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法第三条对紧急情况的解释,我们可以将紧急采购解释为为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保障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紧急任务而紧急购买货物、建筑和服务的行为。这种方式不需要财务部门审批,买方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有效地提高了采购效率,缓解了采购单位的迫切需求。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两大法律依据中,应急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紧急采购和采购。我们可以看到,自1月底疫情发展以来,各地发生了抢掠货物和物价上涨的事件。在物资最急迫的时期,供需比例严重失衡。市场上存在大量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许多医疗卫生材料只能从个人手中高价购买,既不能签订合同,也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了非法征用流行性口罩的事件。个别部门的局部保护行为阻碍了防疫工作的进展,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卖方市场环境下,应急采购模式无法及时缓解部分地区物资短缺的尴尬局面。市场迫切需要规范统一的应急采购制度和程序,同时考虑到具体业务的表现-价格比率和采购速度。作者建议:

应急采购的分类应纳入法律范畴,并应加强制度保障。为了确保紧急情况下采购的效率和适用性,建议根据必须邀请的工程项目条例规定的招标定额标准,将不同类别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和招标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分类(第号法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名成员)。

以方便和高效为主要目标,压缩项目过程。对于时间相对充裕、技术复杂、标的物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谈判、协商、查询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可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14号法令)第14条。财政部第87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12号法令)第12条。财政部第74条(产生合格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以采购商和评估专家书面建议的形式邀请供应商,或从应急供应商库中挑选供应商,取代最常见的招标公告形式,可以节省几天至20天的登记和公布时间;在考虑市场供求倾向的前提下,应有选择地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设定最高限价,以限制个别供应商抬高价格的行为;开展在线招标文件演示和项目评估,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便利,节省道路时间。

公布紧急采购项目的结果,并反映透明度原则。为避免中标供应商在紧急情况下出现起价现象,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滋生采购各方面的腐败,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布中标供应商在应急采购中的名称、数量、数量和参数,使公众和舆论监督在特殊时期发挥更好的作用,为项目后期绩效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强化采购人责任意识


特殊时期进行紧急采购看似简易,无需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与监督,但实际上,“自由度”的提升加重了采购人的角色分量,稍有差池采购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全力打赢防疫攻坚战的当前,如何提升采购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忧患意识,成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心。紧急情况下,应要求采购人在以下三点中引起注意:


建立单位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紧急采购”免除了采购单位向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但采购单位的内部程序依然要按部就班地开展。采购人需要综合考虑采购程序、采购时效、资金使用效益三方面因素,在编制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兼顾灵活性与合法性,保证采购质量。


严禁模糊紧急采购项目界限。疫情期间采购人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紧急采购,避免出现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项目或是采购时间较为充足的防疫项目规避备案、招投标程序,搭乘紧急采购“顺风车”的行为。


加强紧急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疫情防控项目较普通项目获取的社会关注度更高,且前期未经过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疫情结束后或将成为纪检、审计及相关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采购人需要留存采购文件、发票票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单位出具的项目执行紧急采购的说明,因时间紧张未能及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可后期补充。


快速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运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当前,各地积极推进“无接触”服务模式,电子化采购平台在全国迅速铺开,不但减少了人员聚集,且有效解决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现场投标困难等问题。如果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化采购的途径,发挥电子化采购的优势,在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时必然有助于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更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应急物资采购网络平台。疫情期间,多地在网上商城开辟了防疫物资专区,为疫情紧急采购供需信息的对接提供了渠道,大幅提升了采购效率,是值得推行的有效经验。国家可依托财政、发改部门指定网站等既有平台开通应急物资采购渠道,吸纳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相关行业无不良失信行为的制造商及代理商入驻平台,保证各省市均有相对数量的供应商入驻,优胜劣汰、定期更新,形成数量充足且相对稳定的应急供应商库,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物资采购与调度。


以电子化带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到位,尽快扶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社会形势是财政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可以借助电子化途径,使各地支持脱贫攻坚、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及产品创新等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通过电子识别得以实现,系统应当设置自动提示预留比例、价格扣除、优先采购及强制采购等功能,避免人为原因造成优惠政策未执行或出现计算错误等现象。


通过线上监管功能抵制不法行为。特殊时期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必须要有较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举措,尽可能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行为,防止出现对采购单位以及社会造成的损失与风险。开通线上监管功能,一方面,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透明和项目全流程追溯;另一方面,在技术上对违规行为实现实时预警,尽可能缩小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空间。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正向着科技化、高效化、精准化的方向快速迈进,为政府采购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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