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严格办理资质跨省转移事项!

来源:建设库93443 阅读2022/05/06

来源: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四川住建厅、西藏住建厅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现就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今后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时,必须向四川省住建厅书面征询意见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资质核定。建管科、受理科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出具的书面文件和联系人进行核实,确定信息真伪后再进行办理。


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对企业或资质跨省出豫的,必须出具书面文件,注明办理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电话,并向河南省住建厅报备。


四川住建厅

为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我厅希望与河南住建厅建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协调机制,加强企业资质跨省分立审查。


河南住建厅在办理四川省建筑企业通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河南省业务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四川省住建厅意见后,再办理相关资质核定事项。


西藏住建厅

特提醒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近期接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函件时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有直接接收资质分立权限的下属地(市)、县(区)住建部门请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协助通知。


后期我厅开展资质分立事宜会及时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电话沟通衔接,同时将通过邮寄、传真、机要等方式送达分立文件。


来源:林州建筑业


关于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建管办、建筑业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办理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跨省转移有关事项的函》有关要求,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现就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核实四川省入豫企业及资质信息。今后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时,必须向四川省住建厅书面征询意见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资质核定。(四川省住建厅联系人:张航宇 028-86917319)

2、完善跨省资质转移办理工作机制。四川省住建厅已明确规定省内各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资质转出的书面文件中,均需注明办理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建管科、受理科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出具的书面文件和联系人进行核实,确定信息真伪后再进行办理。

3、强化企业资质跨省分立审查。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对企业或资质跨省出豫的,必须出具书面文件,注明办理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电话,并向河南省住建厅报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延伸阅读:




来源:西藏住建厅

提醒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厅接到江苏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部分建筑资质分立核查确认电话。经核实,现有其他省份收到关于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的函件确系伪造,我厅自2021年7月1日以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未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分立工作,目前尚无建筑业企业向我厅提出二级资质分立的申请特提醒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近期接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函件时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有直接接收资质分立权限的下属地(市)、县(区)住建部门请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协助通知。

后期我厅开展资质分立事宜会及时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电话沟通衔接,同时将通过邮寄、传真、机要等方式送达分立文件。


附件:已发现的资质分立伪造文件企业名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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