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四川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住建厅建设库129647 阅读2022/10/31

10月2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四川住建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将《征求意见表》(附件2,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电子邮箱345258420@qq.com。联系人:周昕,联系电话:028-86522989。

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五条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货物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原则上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文件递交等要求;

(二)投标人须知,应涵盖招标文件正文的主要内容并予以具体约定;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拟签订合同条款及格式,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结算办理的条件及时限、质量保证金的要求、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五)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及目标,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投资限额等的明确要求;提出项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六)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为CAD版本)等;

(七)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建议书及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非国家法定的资质资格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来确定资质等级。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鼓励招标控制价不超过3000万元的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招标条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不超过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不超过2项。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中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发包人要求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因素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项目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设计规模划分表中划分为大型的项目执行。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应公布总价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者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和投标总价,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公布的金额填报。

投标报价评审按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


第十三条  采用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招标人应分别公布总价部分和单价部分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投标人对总价部分和单价部分分别报价,总价部分的投标报价及评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价部分的投标报价及评审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填报,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且不得低于项目成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公布的金额填报。投标报价评审按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时还应对全费用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不平衡报价评审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规定执行。开发投标报价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待发布后与本方式配套使用。

(二)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报投标总价,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同比下浮确定作为单价结算依据。投标报价评审按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偏差率进行。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需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类专家包括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其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初步评审、低于成本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第二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


6


其投标:

(一)投标人存在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

(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或不符合其他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控制价的水平并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启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采用总价和单价组合式合同的,总价部分和单价部分均应设定启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达到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等)、资信业绩部分(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等)、其他评分因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以及投标报价。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9个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9个(得分并列时取投标报价低者,投标报价也相等时则同时选取)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包括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招标人根据工程类别、项目特点及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施方案评审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答辩。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将答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实行评定分离的,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资信业绩部分、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其他评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低于成本评审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且通过低于成本评审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审程序如下:

1.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

2.资信业绩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 J4×G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

E——资信业绩部分评审得分;

F——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得分;

G——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J4——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招标人根据以下评审因素权重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选评审因素权重。


10

附表: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评审因素

权重

1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J1

0.00~0.40

2

资信业绩部分J2

0.00~0.20

3

其他评分因素J3

0.00~0.10

4

投标报价J4

0.60~1.00

评审因素权重合计

1.00



附表1: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内容表

附表2:投标报价评审表


11


附表1: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内容表

序号

评审项目

参考评审标准

备注

1

总承包

方案

总承包管理

方案及措施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内容是否全面、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析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处置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


2

设计方案

对项目的理解及设计思路

对项目的理解是否正确、全面;设计思路是否清晰、科学、合理、可行;总体布置方案、节点方案是否合理、符合规范等。


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符合规范;对重点、难点、关键性技术问题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是否具备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等;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应用方案是否具体、合理、符合规范。


设计说明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是否满足任务书及规划设计要点,是否科学、合理;技术指标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总平面图布局

及建筑功能

规划构思与功能布局是否新颖、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是否合理;综合管网设计是否完整;交通流线及开口是否合理可行;停车位布置、消防、日照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建筑平面功能要求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工艺系统流程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等。


建筑造型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立面造型、比例尺度是否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和形式是否统一;功能与形式是否统一;与周围环境是否相协调;是否能够较好的体现建筑风格等。

适用于房建项目

结构及设备方案              

结构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设备方案的选型是否合理可









12



行、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等。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设计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应用方案是否具体、合理、符合规范;装配式技术(如有)是否合理、可行等。

适用于房建项目



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管理体系

与措施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目标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措施是否有力;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等。


资源配备计划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


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利用计划与措

计划与措施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等。


13






4

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

(如有)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BIM三维模型是否科学、合理等。


5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职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等。


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等。


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等。


其他主要人员

其他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职称等。


6

项目经理答辩



7

……

……

招标人其他要求


注:

1.实施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

1.2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为参考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和修改;

2.实施方案评审要求

2.1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14


附表2:投标报价评审表

基准价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备注

A方式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100L


L=100%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B方式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100L



L=100%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3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0.5×100L

基准价: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1.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采用确定9个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后续报价评审方式的,原则上应选择A方式计算基准价。


附件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


电话


电子邮箱


序号

原文位置(条号)

修改意见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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