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住建部发布2则建督罚字,对2起事故的项目总监理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王兰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培训上岗、违规操作、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下发的事故隐患复查意见未如实记录等问题失察。处罚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日,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东湾村城中村改造打捆项目一期(高家咀地块)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发生塔吊上部结构倾翻,导致作业人员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起重伤害较大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经理挂名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规同意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企业进行塔吊拆除作业;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处罚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公告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3〕80号
王兰春:
2022年5月18日,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8万元。根据《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5·1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潭政发〔2022〕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培训上岗、违规操作、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下发的事故隐患复查意见未如实记录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64号),你于2023年8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3〕81号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日,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东湾村城中村改造打捆项目一期(高家咀地块)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发生塔吊上部结构倾翻,导致作业人员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89万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西固区安置房项目“5·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兰政函〔2022〕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意识淡漠,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项目经理挂名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所属三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同意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企业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未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单位违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我部决定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2年5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相应处理,与责令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