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情形可不认定为“挂证”行为!湖南建设领域“挂证”自行整改5月1日截止

来源:湖南日报建设库92844 阅读2019/04/10

6类情形可不认定为“挂证”行为!湖南建设领域“挂证”自行整改5月1日截止


建筑工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引起全行业高度重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天发文,就各方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并提出进一步简化流程,做好专项整治期间注销注册的相关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今年1月印发通知,要求开展“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转来我省“多单位重复注册人员名单”“社保缴纳不合规人员名单”共万余条,要求督促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注册人员或企业针对“挂证”情况自行整改,整改情况报注册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社保核查异常,但注册人员或企业自行确认并无异常的,在报送表格进行备注说明。整改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1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对于“企业或个人一方申请注销,另一方不予以配合”问题,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不在该单位的相关材料,报注册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再统一汇总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称,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即: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社保在分公司,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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