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质疑争议:哪些投标质疑不可行?

来源:网络建设库100791 阅读2019/09/17

招投标


最近两年,建设部大刀阔斧,虽不能说一天一个改革也差不多,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感到标难投,活难接,有的甚至改行或渐渐把业务重点倾斜到其他领域。很多地区,出现质疑第一候选人和相关告状的情况时有耳闻,那么,问题出到哪里了呢?下边分析下两个重点原因:


一、关于无诉讼和仲裁的争议


一个工程干下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很多,尤其是房建项目,更是一个多角色群体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比如:机械脚手架租赁、劳务队雇佣、分包合作,材料供应、农民工工资等等,哪个环节不需要签订合同?这些时时处处都有可能触及法律,其法律纠纷的发生率远比其他任何一个行业都要高。所以,工程行业,出现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再所难免,更何况,有人会无中生有找出点问题,给你提到被告席,甚至还会在合同中故意留下陷阱,进行恶意索赔,除此之外,对于投标人为债权人时,如果穷尽了非诉讼方式均难以兑现债权时,难道因为顾及今后能否正常投标,便不能启动诉讼程序维权吗?不能正当主张己方的权益吗?这岂不背离法理、有点可笑,这也是招投标法精神和初衷的直接误解。


有些招标项目设定的条件就非常清晰合理,比如: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如果未发生填写” 这个就很好,避免了中标后,无休止的质疑和争议,正确理解了招投标“鼓励正当竞争、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立法初衷。


二、关于类似业绩的争议

对于投标人而言,业绩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事关评分高低和和业绩是否有效,需充分引起重视。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所以,为避免分歧,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应对类似做详细解释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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