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行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等级评价计分制

来源:中华建设网建设库65055 阅读2018/12/27

日前,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首次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等级评价量化计分制。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五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租赁住房”/


《意见》规定,保障家庭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计分制。信用基础分为 100 分。按照计分可分为 3 个档次:轻度失信、中度失信、严重失信。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可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各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意见》明确界定了11种公共租赁住房失信行为:

(一)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资金,经查实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或退还租赁补贴资金的;

(三)在申请审核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经提醒,拒不按要求申请变更信息,并提供变更资料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资格复核或拒不提交复核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 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

(七)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 6 个月的;

(八)租赁期内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或未及时通知运营机构维修致使损失扩大的;

(九)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十)在申请审核、分配及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在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的;

(十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意见》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一)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二)违规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三)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四)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对发生中度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到达上述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保障家庭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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