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台《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投标人招标投标信用状况考核实行量化管理,依据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对守信信息信用予以加分、对失信信息予以减分。
近年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以2018年为例,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分别查处了1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情形,分别对相关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信用青岛”、“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2019年,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力度,将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诚信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出现11种“一般失信行为”或6种“严重失信行为”的投标人,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次资格审查、评标中分别扣1分或2分,出现5种“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将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行为惩戒“加码”;投标人在1年内没有出现任何失信行为的,按照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次数在资格审查、评标中给予一定的加分,最高可以给予2%的信用加分,进一步引导投标诚信投标,维护公共资源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
通知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投标人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收集、认定、发布投标人信用信息,提出信用量化管理考核意见并监督执行。全市各级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的失信信息,提出惩戒建议。
第五条 投标人守信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在青岛市年度内在投标过程中未被认定存在任何失信行为的;
(二)其他可以认定为投标守信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失信信息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类,其中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信息为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被认定的违法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包括以下信息:
(一)一般失信信息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在开标现场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开标工作的;
3.用劝阻或其他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的;
4.撤销投标文件的;
5.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在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6.不同投标人之间的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造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中有两项及以上相同的;
7.经分析,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清单报价雷同度达到80%的(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雷同的除外);
8.不配合处理投诉或者调查取证的,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9.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举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0.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11.违反投标承诺的。
(二)严重失信信息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特别严重失信信息
1.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2.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3.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4.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投标人招标投标信用状况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守信信息信用予以加分、对失信信息予以减分。
第八条 投标人守信信息信用加分最高得分为2分。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未被认定存在任何失信行为的,下一年度每次资格审查、评标中给予加分,加分分值为年度参与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次数×0.02。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各投标人在青岛市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情况,并于每年1月份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投标人信用加分,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年度投标人信用加分未公布前,暂使用上一年度投标人信用加分。
第十条 投标人失信信息信用减分最高减分无下限。投标人被认定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次资格审查、评标中减1分。投标人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次资格审查、评标中减2分。投标人被认定存在特别严重失信信息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认定投标人一般失信行为前,应当制作《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异议权力等。投标人对一般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申请核实。投标人对一般失信行为认定无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核实无误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书》并当场交付失信投标人;失信投标人不在场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认定书送达失信投标人。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认定投标人严重失信或特别严重失信信息的,应当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做出一般失信行为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应将认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认定材料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录入行政监督平台并提出惩戒建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失信投标人对被认定一般失信信息提出异议并经认定部门核实无误后仍有争议的,可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异议复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的异议复核为最终复核。失信投标人对被认定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信息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对认定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信息异议复核期间或严重、特别严重失信信息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失信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投标人的一般失信信息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最终复核,核定原认定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当出具撤销通知书,并自撤销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终止惩戒措施。投标人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撤销之日起终止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信息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投标人在其他领域或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在联合惩戒期间限制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纳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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