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揽工程,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通报罚款!央国企违法转包、串标也未能幸免...

来源:建设库160207 阅读2022/06/09

来源:江西住建厅、住建部官网、石家庄住建局、上海住建委等官方网站。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2022年3月25日住建部印发了《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地纷纷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江西省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3起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转包案

2021年11月,我厅在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的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交由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嫌转包,涉及金额10302万元。经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1月,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1.8万元罚款。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2020年,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接的赣州市章江右岸市民公园沥青路面摊铺包工包料分包给无资质的江西得胜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构成违法分包行为,涉及金额804.2万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

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案

2017年9月,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将上饶市婺源茶校整体搬迁附属(400米田径运动场)工程项目转包给俞某杰、胡某勇等人施工,涉及金额500万元
处理结果:2022年3月,上饶市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原文如下:

13起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3起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赣建城镇〔2022〕2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查处的13起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1.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转包案

2021年11月,我厅在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的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交由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嫌转包,涉及金额10302万元。经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1月,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1.8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2.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2020年,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接的赣州市章江右岸市民公园沥青路面摊铺包工包料分包给无资质的江西得胜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构成违法分包行为,涉及金额804.2万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3.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出借资质、串通投标案

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第二标段)、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第一标段)、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在参与鹰潭市城区老旧道路综合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投标时,涉嫌串通投标。2021年4月,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9家投标单位在鹰潭市城区老旧道路综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第一、第二标段投标中存在将资质证书和印章出借给他人用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0日,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106万元罚款,对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60.17万元罚款,对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44.74万元罚款,对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732.37万元。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上述9家企业信用分各2分;依据上述9家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上述9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串通投标案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在参与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污水处理厂项目中,存在委托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的行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3月17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在参与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污水处理厂项目投标中,同时委托万某明编制招标文件,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11.44万元罚款、公司责任人朱某处人民币0.57万元罚款,对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44万元罚款、公司责任人陈某处人民币0.57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5.“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串通投标案

2022年1月21日,“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在参与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集镇改造工程(EPC)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1月28日,九江市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3月16日,九江市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处人民币15.83万元罚款、经办人欧阳某平处人民币1.27万元罚款,对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处人民币15.83万元罚款、经办人林某处人民币1.27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依据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赣登记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该2家企业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两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1年7月29日,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抚州市广昌县怡和花园、老消防大队及青花塘(旴苑花园、原水保局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2月3日,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18日,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27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游某和罗某分别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对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9.27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罗某和曾某分别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7.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0年8月13日,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赣州市赣县区档案馆工程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3月10日,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13日,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98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刘某处人民币0.77万元罚款,对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98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1年9月30日,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九江市彭泽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太平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一标段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0月8日,九江市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1年10月12日,九江市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5.98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9.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1年11月15日,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新余市文化中心停车场改造升级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2月6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1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6.47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该两公司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两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案

2021年10月28日,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鹰潭市余江区虎山铜精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及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投标中,评标专家在核对业绩材料时,发现其提交的“贵溪市熊石东路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嫌弄虚作假。2021年10月29日,鹰潭市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1年12月2日,鹰潭市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经办人郑某清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1.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伪造证书投标案

2021年5月18日,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区2020年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招标中,现场监督人员发现其提交的建造师余某的证书疑似伪造证书,涉嫌弄虚作假。2021年10月20日,吉安市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余某的建造师证书系伪造证书,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1月6日,吉安市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2万元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对参加本次投标的建造师余某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2022年1月,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上饶市鄱阳县二期金麟府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五湖联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城市管理局市政维修工程项目转包给瀛洲实业有限公司,涉及金额1000.3万元。

处理结果:2022年2月,上饶市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15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3.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案

2017年9月,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将上饶市婺源茶校整体搬迁附属(400米田径运动场)工程项目转包给俞某杰、胡某勇等人施工,涉及金额500万元。

处理结果:2022年3月,上饶市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强化履职尽责,举一反三,督促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警示教育。要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在企业市场准入、信用评分、资质申请等方面做出“组合拳”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涉及国有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早在2021年11月30日江西省就印发了一则《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串通投标案

2020年9月30日,分宜县庄塘中学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格标评审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单位“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资格标文件封面投标人名称为另一家投标单位“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评标委员会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涉嫌串通投标,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各处人民币109.25万元罚款,并对两家联合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某辉、江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某锋各处人民币54625元罚款。

江西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石城县“三个中心”装修项目违法转包案
2018年9月,江西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石城县“三个中心”(石城县鞋类检测中心、石城县工业设计中心、石城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装修项目违法转包给陈某荣、黄某、吴某、黄某军等四人。将鞋类检测中心1-6楼消防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陈某荣,施工总价为80万元;将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展厅室内装饰装修、电视幕墙装饰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施工总价为224.3万元;将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的5-6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军,施工总价为500万元;将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的1-4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吴某,施工总价为910万元。江西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构成违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石城县住建局依法对江西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2858元罚款,对该项目负责人许某清处人民币6171元罚款。


     2022年5月11日石家庄住建局印发了一则《关于建筑市场领域2022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天山熙湖二区2#7#9#11#楼项目建筑劳务违法分包案

天山熙湖二区2#7#9#11#楼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朝阳大街与宏达路交叉北侧,劳务分包单位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其承包合同中的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罚款1639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一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合肥高新区盘口香棋牌室室内装饰工程。因无资质承揽工程对其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1600元,对其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879元。


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在6月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企业;还有企业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现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全市通报!


焦作市,2021年7月8日,两家企业因无劳务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分别被处以90多万、20多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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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15时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岭脚庄二十一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一般棚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承包单位公司法人、现场监工在内共计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2021年3月16日15时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八队岭脚庄二十一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一般棚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承包单位公司法人、现场监工在内共计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针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2022年3月25日住建部印发了《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 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 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随后辽宁、福建、江西、四川、、江西、湖南、湖北、江苏、海南等各省住建厅也相继发文,打击“三包一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看来相关部门真的要动真格的了!建筑企业还是得要有自己的资质,挂靠资质风险太大,不是长久之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至6月底,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同步开展国务院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检查重点包括建筑无资质施工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具体如下:


  



据悉,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真正树牢夯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重大风险隐患,深入查找短板弱项,重拳出击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改进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近期事故多发势头。同时,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年度考核要点,通过多种方式核准查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出准确评价。

此次综合督导和考核巡查将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切实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

此次综合督导和考核巡查将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各地防疫措施,灵活用好“线下”检查和“线上”督导检查形式,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检查巡查的科学性、精准性,为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供科学指导服务。同时,坚持明察暗访和媒体曝光相结合,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加,及时曝光一批隐患问题,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2019年,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转包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转包条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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