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组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另外,投标联合体如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将会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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