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库115059 阅读2019/08/17

建筑工程

(原文部分截图)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复核。


四、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只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九、《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吉建发[2014]2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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