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子化质疑投诉扬帆启航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库103729 阅读2020/06/16

宁夏财政厅日前发文,今年五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启动“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公。

据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疑投诉工作,提高质疑投诉效率,“让数据多跑路、采购当事人少跑路”,宁夏财政厅开发了“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工作规程》明确,宁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依托“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该系统由宁夏财政厅统一开发维护,全区财政系统共用。

关于电子化质疑,《工作规程》分别规定了供应商在线质疑的提出和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流程。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系统根据质疑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函,供应商在线确认下载打印,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发送,系统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质疑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时应登录系统,选择被质疑项目,依次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上传。系统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回复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回复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确认下载打印盖章,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自动发送至质疑供应商,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质疑回复函需发送至其他相关供应商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

此外,《工作规程》规定,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接收,在系统点击质疑“退回”,并说明理由;对质疑事项与被质疑项目无关联、质疑供应商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要求一次性提出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但质疑供应商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等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但可在质疑答复时选择“其他”,并说明理由。在质疑答复环节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在确认发送质疑回复函时,在系统选择是否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以附件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传系统。

关于电子化投诉,《工作规程》明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在系统中,投诉供应商需选择已质疑的采购项目,填写投诉事项内容(包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投诉请求等,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据材料。系统根据投诉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投诉书,供应商在线确认下载打印,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系统根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自动将投诉书、证据材料及质疑事项相关内容发送至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补正”,并上传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投诉供应商根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要求在系统及时上传全部补正材料,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投诉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超出管辖范围”,并上传告知书。第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系统中选择“受理”,并上传投诉受理通知书。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上传至系统。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系统发布、直接送达、快件邮寄、电子邮箱寄送等方式送达。

针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示,《工作规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选择已处理的投诉项目,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向社会公开。系统还将定期对质疑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有效投诉、无效投诉项目数量、查无实据项目数量、虚假、恶意投诉项目数量等;采购人被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数量等;采购代理机构被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数量等。

另外,《工作规程》还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原则上实现全流程电子档案保存,除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保留纸质档案外,其他文书、材料均需上传系统。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取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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