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的协调机制。紧密结合发布与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
1、促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整合。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整合本地区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整个行政区域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建设,逐步推进全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2、促进政府采购资源的整合。有评估场所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场地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改造现有场所,以满足政府采购评估、交易审核和相关现场业务处理的需要。在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允许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现有交易场所,并遵循非营利原则,所有进入市场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中央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能够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共享交易信息并满足监管要求的,其所代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地方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促进政府采购评价专家资源的整合。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评估专家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建立政府采购评估专家数据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促进政府采购评价专家与工程评标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二是建立信息运作机制。推动互联网+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的创新。
1、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程。目前,为了升级政府采购交易实施系统,监管系统即将在网上运行,实现政府采购交易和监管的全过程。交易执行系统将推广应用于社会机构。加快相关工作的启动,结合实际建立平台,功能改进,数据对接,操作维护,推广和使用工作,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业务流程,全面升级文件。
2、建立信息技术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模块:采购管理、电子采购和决策支持。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以确保政府采购能够在公开、公平、公平和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阳光防止腐败。
三是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功能。首先,我们应该大力推动网上购物中心的采购,以确保今年实施。
1、要规范政府采购评估专家的管理,采用新版的专家数据库在线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和资源共享。省级部门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统一使用,实现了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的全覆盖。第三,要建立供应商名称数据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所有商品价格都在互联网上开放,所有商定的供应品和定点采购都将在互联网上投标。第四,依托采购网站,在在线专家管理和提取的基础上,实现在线查询、在线投标和在线评标。
2、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逐步实行规范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人的经营空间。首先,要严格制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和计划情况,分批进行集中统一采购,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第二,严格实行部门采购资金集中直接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账户,并根据采购结果,通过特别账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三,技术参数格式化的实现。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功能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设备采购参数数据库,消除了指标和趋势。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招标示范文件。
第四,实施部门办公室装修、办公设备等公共设施的标准化配置。积极引进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定量、定性的通用设备采购指标体系,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协议和指定供应渠道,由全省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第五,加强三库建设。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技术专家数据库和商品信息数据库是政府采购的基础。对注册供应商和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良好和有能力的供应商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您可以设置一个三家银行帐户,也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使查询更加方便和快捷。第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团队建设,把企业学习和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加以把握。针对新的政策法规和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和开展专项研究。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基本技能,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水平的提高。
四是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
1、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采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2、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视野。
3、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监督着力点。财政部门主要着眼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审计部门重在采购资金的使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纪律条规的角度开展监督。
五是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
针对政府采购运作中的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设计制度规定。
1、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
2、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3、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在被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中,如发现或知道与采购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六是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
坚持用权必问责,问责必到人,切实强化政府采购各参与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1、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根据其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问责方式。政府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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