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考核?重庆出《考核细则》“不合格”或将被解聘

来源: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库107919 阅读2020/06/0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别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评价等次挂钩。近日,市财政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评审专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建立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动态监管机制,促进评审质量提升。《考核细则》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考核?《考核细则》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明确:

考核方式方面,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评价。集中考核由市财政每年组织一次。

考核内容方面,涵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考勤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评审报告质量、监督调查配合情况等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

考核标准方面,扣分和加分相结合,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每次扣10分、20分、30分三档扣分规则,明确了评审专家的17项失信行为、违法违规情形的扣分标准。集中考核时,明确了激励评审专家的4个加分事项,每次加5分。

根据《考核细则》,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当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或者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需要对评审专家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复核评价。评审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辩。

《考核细则》还强调要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30分,分别暂停3个月、6个月抽取资格,达到40分的,予以解聘。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并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据悉,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将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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