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日益拓展,政府采购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投标人围标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有增长的趋势。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避免围标,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采取了不少措施。在此,笔者认为有一条措施有待改进。那就是,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笔者认为,单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何为投标人之间存在“互为关联关系”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如果不进行明确,一方面,可能还会出现有关联的投标人依然参与投标,如某市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时,就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公司参与了同一项目的采购。当被评标委员会定性为“两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两个公司的投标代表都不满地表示,他们两家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相同而已,投资人是不同的。根据公司投资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约定,只是在成立的时候给法定代表人一笔钱,在需要代为办事时,每次支付一定佣金。其营利状况与法定代表人完全没有关系。“而且如果你们认为我们这种情况也算有关联关系的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啊,害得我们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的。”另一方面,不少代理机构在实践中,还因为这条规定而不得不应对供应商源源不断的咨询电话。
因此,笔者想提醒,如果采购活动中要杜绝存在关联关系的两个公司同时参与某一项目的招标,最好对何为关联关系进行明确。如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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