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制定政府采购服务规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库67435 阅读2020/05/19

为了执行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第号法令)。(财政部第一百零二条)加强政府采购服务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和政府采购服务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促进政府采购服务是深化全面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必然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服务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中,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工作,促进江苏省政府采购服务的深入发展。因此,省级部委、省级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服务的重要性。

通知对规范和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六项要求:

首先要准确界定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采购主体、承担主体和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服务目录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在同级指导目录的范围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指导目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本部门的指导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三是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


四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购买主体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是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和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六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通知》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学习宣传等三方面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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