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财政:政府采购违规行为惩戒制度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库135658 阅读2020/06/17

诚信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为深化政府采购放行管理与服务改革,加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经营环境,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纪律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建立一套规则和条例制度,为信贷增加代码


他说:该制度共分七章,共三十二篇。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海关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府采购中的非法违反信任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纪律对象、纪律措施和纪律部门,涵盖了纪律结果的适用、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信用的修复。通过记录、公布和应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参与方(包括采购商、采购机构、评估专家、供应商)的诚信或违反信任行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向信用中添加代码,遏制违约行为,有利于逐步形成有利于诚实人利益的机制和破坏信任的行为。


二、失信惩戒,为信用护航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同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信息公开,为信用亮灯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太原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可以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主动修复、以履行一定义务的方式被动修复或者等待惩戒期满之后自动修复其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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