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有效期阳指为确保招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审查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签署合同等工作而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证有效性的期限。另外,又是以便维护投标人的权益,预防招标人长期性不确定中标人而设定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开始起算,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情况下确定为60天有效期。
但并不是招标有效性满期投标就必定无效,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规定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允许延长的,不可规定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投标价格和条件是否发生较大改变导致不合理等)拒绝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有权规定招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此,只有在投标有效期满后,投标人拒绝接受依照招标人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才无效,投标人允许依照招标人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有效期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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