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要点如下:
(一)工程招标在工程所需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三个方面,按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要求的。
在资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资格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置其他资格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到岗要求作出具体的约定,并明确缺岗责任追究的量化标准。
投标人拟派建造师在投标时不得担任其他在建施工项目(含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负责人。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
其他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投标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反信用有关规定的。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投标人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一律采用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实行以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采用预留工程款方式;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设置实施工人工资保证金及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落实规范工人工资支付及用工实名制作出具体的约定,并明确责任追究的量化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全面实行施工过程按月结算。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采用资格后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的,属大型公共建筑、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的建设工程,应实行“评定分离”办法。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优质投标人中,通过价格竞争、票决、集体议事等方法或方法的组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所执行评审的择优标准、所有定标规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投标报价分权重最低不应低于30%。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中标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招标人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合同,并就中标人因违法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评估,通过直接索赔或诉讼等方式,坚决追究中标人经济赔偿责任。
1.利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中标人进行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的:
(1)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3)工程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4)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7)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4.在参与工程投标过程弄虚作假的;
5.中标项目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