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它们之间的异同在哪?

来源:网络建筑库141760 阅读2019/06/25

       建筑工程招投标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三种常用的招标方式,下述就是三者的释意和差异。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形式之一,归属于无限制性市场竞争招投标,是招标人根据法定程序特殊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出席投标,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和招标书明文规定的评标原则和形式判定中标人的一种市场竞争交易规则。


  法定程序必须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判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是主导地位的法定程序必需开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需开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政府投资开展复垦的,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理应依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根据公开招标的形式判定土地复垦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法定程序必需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因存有需求必要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选用邀请招标形式。


  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形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充分发挥。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益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可以开展更为灵活的商务谈判。

  4.有益于对民族工业开展维护。

  5.可以激励供应商主动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减少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

  1.法定程序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原则的货物、服务管理;

  2.法定程序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原则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原则的货物、服务管理;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原则、经准许选用非公开招标形式的货物、服务管理;

  4.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需开展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建设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


  适用必要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是没有合格标的,或是再次招标尚未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是性质特殊,无法判定详尽规格或是具体规定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是非采购人耽搁导致选用招标所需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权、专有技术或是服务管理的时间、数量预先无法判定等原因无法预先测算出价格总金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就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施工和服务管理事宜开展磋商,供应商依照磋商文件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备选供应商名单中判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述情形的工程项目,可以选用竞争性磋商形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工程项目;

  2.技术复杂或是性质特殊,无法判定详尽规格或是具体规定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权、专有技术或是服务管理的时间、数量预先无法判定等原因无法预先测算出价格总金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

  5.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开展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建设之外的工程施工项目建设。


  主要差异

  1. 供应商判定形式不一

  公开招标是根据发布信息的形式以邀请不特殊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信息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是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 文件发放日期不一

  公开招标的规定是自招标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无法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从商务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无法低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无法低于10日。


  3. 澄清修改时限不一

  公开招标要是需要对之前发出的招标书开展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会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理应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明文规定是在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商务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要是不足3个工作日,则理应顺延供应商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 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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