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工会主席黄少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江西省上饶市监委监察调查。
黄少雄是中国铁路系统管理人员,长期任职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铁集团”)。
2017年11月,他随企业改制担任南铁集团董事,此前曾任南昌铁路局副局长 。2022年9月,黄少雄以副总经理身份参与九江城西港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合作洽谈 。
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作为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出席文化建设会议及五四表彰活动,并参与外部合作交流 。
截至2025年,其担任中国铁路工会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少雄接受审查调查。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18个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之一,于2017年11月19日挂牌成立,前身为南昌铁路局。
1958年1月,铁道部将原上海铁路管理局所属上饶分局和广州铁路管理局所属南昌分局及新建鹰厦线,合并组成南昌铁路管理局。1963年4月,铁道部撤销南昌铁路管理局,并入上海铁路局,成立南昌分局。1965年6月,铁道部将福州铁路局与上海铁路局南昌分局合并,重组为南昌铁路局。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再次撤销南昌铁路局,并入上海铁路局,成立南昌分局。1996年8月8日,铁道部将南昌分局从上海铁路局划出,成立南昌铁路局,不设分局,直管站段。2004年5月9日,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并入南昌铁路局。2017年11月13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改制)登记,原南昌铁路局变更为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此前消息,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熊春庚,以及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叶江已被查处。具体如下:
熊春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南昌铁路天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兰渝铁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副主任,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年03月,任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4年1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熊春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江西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4年7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熊春庚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熊春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0月,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熊春庚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熊春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熊春庚利用担任南昌铁路局麻城工务段副段长、向塘桥隧段段长,向蒲(福建)铁路公司筹备组副组长,西安铁路局副局长,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兰州铁路局副局长,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1日消息,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叶江(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叶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叶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叶江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车务段段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马叶江先后利用其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副主任、乌鲁木齐车务段段长、局长助理、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